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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 | |
作者:中国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2270 更新时间:2006-12-12 21:04: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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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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